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校审计〔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审计〔20214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章)

                                                   2021年11月18日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根据《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业务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投资高、难度大、工期长的修缮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可根据实际实施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至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选取部分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应将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关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源绩效,对存在的风险和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并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充分性以及相关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二)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材料等的完整性;

    (三)审核投资估算;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审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监督招标工作;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文件;

    (三)参与设计方案审查;

    (四)审核设计概算、预算及调整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咨询等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根据需要监督征地拆迁、报批(审查)、招标采购等工作;

    (三)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施工过程阶段

    (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进度款审计

    1.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核查工程形象进度;

    3.审核经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的工程进度报表。

    (二)工程变更审计

    1.审查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2.审核工程变更金额。

    (三)材料设备审计

    1.根据需要监督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2.审核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

    (四)索赔费用审计

    1.审查索赔事项;

    2.审核索赔费用金额;

    3.收集相关证据,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反索赔。

    (五)根据需要监督重要隐蔽工程勘验、分部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等。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核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出具分阶段结算、竣工结算审计决定、跟踪审计报告;

    (三)根据需要实施项目后评价或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应重点关注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可采用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委托审计程序按照学校委托审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组制定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跟踪审计前,向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单位。必要时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以下审计资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论证资料等;

    (二)勘察设计阶段:采购文件、合同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概预算及调整文件等;

    (三)施工准备阶段: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答疑、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

    (四)施工过程阶段:图纸会审资料、工程进度报表、工程变更、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等;

    (五)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竣工图、工程资料等;

    (六)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工作时限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组按规定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核对,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经审计处审核,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报送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对跟踪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跟踪审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书面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纠偏和改进工作,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实施完成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项目建立档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校审计〔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