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校审计〔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221

各有关单位:

    《兰州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章)

2022年12月11日

 

兰州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接审计业务,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由于学校内部审计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或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及其他审计业务;

    (二)根据上级或其他部门要求,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

第二章  委托审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学校内部审计委托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委托项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对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全程管理监督内部审计委托业务的实施,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选择承担内部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要时协助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校内单位(部门)和科研项目课题组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核、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指导监督合同履行,审核备案审计结果;

    (五)充分运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六)对承担学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根据上级或其他部门要求,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其他校内单位(部门)、科研项目课题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上级或其他部门要求,确定委托审计范围;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同时还须符合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要求;

    (三)起草委托审计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将委托审计合同提交审计处审核;

    (四)按照委托审计合同要求,配合审计工作;

    (五)委托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审核备案,积极运用审计结果,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七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委托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业务特点、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声誉等。

    第九条  委托审计业务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审计人员配备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保密事项及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在委托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完成审计业务,向委托单位(部门)或科研项目课题组提交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委托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按照审计业务内控规范,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评估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审计人员执业资格、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等,全过程参与现场审计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

    (三)审核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审计报告,确保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和审计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四)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规范、完整地移交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或其他部门要求开展的委托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或科研项目课题组需及时提交审计需要的材料,配合审计工作,反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审计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备案,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建设工程管理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校办企业、基金会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为加强委托审计质量管理,学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合同情况、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审计过程管理情况、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档案移交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理,可以终止委托审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质量不符合要求,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等违反审计准则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直属医院、所属企业、基金会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审计〔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