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21〕3号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章)
2021年11月18日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业务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和所处阶段,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重点。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各阶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投资估算、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各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
(五)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文本、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拟报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资料、投资估算、概预算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与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报批(审查)、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施工过程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控制、隐蔽工程勘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管理以及索赔事项核实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经批准后分类实施。
(一)对于达到送审起点金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立项审计;
(二)对于未达到送审起点金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方式。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跟踪审计。
(二)对未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审计方式与内容。
(三)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独立开展,也可结合其他审计类型开展。
(四)审计咨询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项目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审计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修缮计划,提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建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前,向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单位。必要时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指派项目联系人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在收到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针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核对。各相关单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送协管或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结果文书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实施完成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项目建立档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