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校审计〔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212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21年1月8日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处理和对审计建议进行采纳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计整改事项及时、逐一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同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检查结果。

在审计整改检查中,审计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进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主审负责制,各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审计整改期限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核实、分析审计结果整改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八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查出并确认的问题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审计处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成立督查组,制定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方案,在实施督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各成员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其他类型审计的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