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20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充分使用审计结果进行的评价、考核以及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建;
(三)适当公开、注重实效;
(四)权责对等、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建立结果共用、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和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巡察内容,一体推进整改落实;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 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结果中涉及的需后续跟进解决和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推动落实;
(二)督促和推动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应当由纪检监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巡察等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巡察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或提交审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按照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应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教学、科研项目等重大专项实施的审计,其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督促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等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形式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行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主审负责制,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检查结果。
第四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将可公开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审计处网页等媒体发布、校内会议通报、文件等纸质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由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类型,分别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发送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问责机制。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审计整改不到位且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校审计字〔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