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校审计〔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12-29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20〕2号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20年12月26日

 

 

兰州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为提高工作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是指机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管理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实施审计项目时,对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后续审计阶段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质量控制原则应遵循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

    第五条  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为:机构设置科学,专业结构合理,审计组织严密,审计程序合规,审计证据有效,审计事实清楚,审计标准恰当,审计结论客观,审计建议可行,审计档案规范。

第二章  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处应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及岗位,明确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人员以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审计处应合理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优化审计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审计处要建立健全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加强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与督促。

    第十二条  审计处要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评估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审计项目程序的合规性、审计资料的完整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结果运用的有效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开展评估和考核评价,并将评估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审计人员绩效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严格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督导、考核,加强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复核,提高委托审计项目质量。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审计项目分工确定责任主体。质量控制范围包括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所有岗位和人员,每个环节、各个岗位实施层级审计质量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要求、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是否恰当,是否相关、可靠、充分,重点审计内容的测试是否充分;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规范,记录、勾稽关系是否清晰,审计工作底稿要件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归类整理是否恰当;

    (五)审计过程是否已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复核;

    (六)做出审计结论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充分交换意见,根据事实认定结果;

    (七)审计评价、审计意见或建议是否恰当;

    (八)是否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总责;审计处副处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领导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的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结合个人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专长,并科学配置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一)对审前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适当性、分工的合理性、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二)对现场审计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对现场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三)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负责;

    (四)对审计事项确认单相关的审计证据充分性、审计依据的准确性、审计结论的恰当性负责;

    (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对审计项目完成时限负责。一般审计项目的实施应在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的质量责任:

    (一)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以及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责;

    (二)对取得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和编制的审计工作记录、审计事项确认单、审计工作底稿负责;

    (三)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分配的审计项目相关业务文书的复核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的具体控制措施应按照《兰州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业务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质量控制规定,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审计项目负有质量责任的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承担和追究不受岗位调整和时间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校审计字〔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