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校审计〔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审计〔2020〕1号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20年11月6日

 

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部署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同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校审字〔20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