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院,各学院、研究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19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竞争性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旨在完善科研经费管控机制,督促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学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经费使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审计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重点审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结题结账、成果管理、绩效评价、科研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情况。重点审计预算编制、评审、调整及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规性,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重点审计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购置或形成资产、结余经费使用等科研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审计校内各级单位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学院及重点研究基地的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等。
第十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及重点研究基地等相关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初步建议,审计处会同监察、财务、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商讨初步建议,形成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由审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审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审计。
第十四条 列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的项目采用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二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委托审计程序按照《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依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应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有效结合,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能。
第十七条 审计与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应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四章 审计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定后的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于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管理部门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并抄送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立项批复与预算下达文件、经费收支明细与项目决算、项目相关合同(协议)、经费结余、项目检查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校审计〔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