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审计〔2017〕6号)

发布时间:2020-11-23 字体大小 T |T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审计〔2017〕6号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17年7月28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17年8月2日

 

 

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类、工程类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审计业务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学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学校委托审计入围单位。

    第六条  未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单位原则上应从学校委托审计入围单位中选择。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结合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业务水平、已承担审计任务量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委托审计单位。单项委托审计费用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中介机构,学校审计处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入围中介机构超过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的,暂停对其委托业务。

    (二)未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结果、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暂停对其委托业务。

    (三)提供的审计结果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可终止其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入围资格。

    (四)存在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取消入围资格;若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索的权利。

    (五)若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存在不称职情况,可要求中介机构更换审计人员;若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对其所在单位提出警告或暂停对其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委托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附属医院、校办产业、基金会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审计字〔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