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中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各学院、研究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兰州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
2020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管理和决策信息,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事项实施的专项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调查旨在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信息,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经济风险。
第四条 审计调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提出审计调查项目建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可单独确定审计调查项目,也可以与其他审计项目合并实施。与其他审计项目合并实施的,单独形成审计调查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调查事项;
(四)其他审计项目中发现的具有倾向性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
(五)其他调查事项。
第八条 审计调查项目采用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委托审计程序按照学校委托审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组制定的审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立项依据、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在审计调查实施过程中,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可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实施审计调查前应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调查通知书实施调查。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审计调查的,可以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 被调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审计技术方法或其他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实施现场调查时,采取一般的审计技术方法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对审计调查工作予以支持,并及时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对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编制审计调查工作底稿、审计事项确认单。
审计调查结论应取得相关、可靠、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有必要,证明材料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但并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调查后形成审计调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处。审计调查报告应做到实事求是、逻辑清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调查的范围、内容、起讫时间等情况;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根据情况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调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调查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审计处审核后提交校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实际需要送达被调查单位及有关校内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审计调查项目,审计处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委托的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学校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利用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实施完成的审计调查项目建立档案,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校审计字〔20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