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田中禾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字〔2011〕3号)等文件精神,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我处委托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所,自2017年11月2日起,对田中禾同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中介机构项目主审:张莉
审计处派出成员:马尚敏 张宏军
审计期间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
电 话:8912148 8912195
电子邮件:shenjichu@lzu.edu.cn
办公地址:贵勤楼215、211室
特此公示!
审计处
2017年11月6日